财政局地税局:持居住证购房免房产税如何认定
7月31日,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发布“关于《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住房房产税有关问题解答”的文件(以下称《居住证解答》),详细解答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居民家庭购房免征房产税如何认定,以及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变化后房产税事项如何调整等问题。
2011年颁布的《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中就已对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家庭购房给予优惠有明确规定,具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暂免征收,一种是先征后退。但在具体操作中,不少购房家庭对自己能否免税仍存在不少疑惑,为此,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发文明确具体的认定条件和操作规定。
2011年《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暂免征收
一,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对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先征后退
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三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且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关于《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住房房产税有关问题解答
暂免征收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可暂免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未达到标准分值,但持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可暂免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
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可暂免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
先征后退
对持证未满3年、积分也未达到标准分值的购房人,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先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持证满3年或3年内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可暂免征收上述住房的个人住房房产税,并退还持证期间已缴纳的个人住房房产税。
对涉及居住证持证时间计算、新旧居住证如何认定等问题,《居住证解答》也有明确解释:
●持证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手续的,其持证时间按有效期连续计算。持证人因各种原因被注销《上海市居住证》后重新申领的,按新申领的《上海市居住证》发证日期重新计算持证时间。
●购房人持有的旧版《上海市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可依据原来的证件分类进行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
●购房人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证》已超过有效期的,应由购房人重新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后,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其新申领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情况等实际信息办理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
●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应税住房房产税纳税事项调整的,可向应税住房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的申报、认定,从地方税务机关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