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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购房限购令细则解读 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苏州购房限购令细则解读

       “苏州版限购令2011年3月正式出台。《市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明确,居民家庭在市区只能新购一套住房,违反规定者将不予办理房产登记。此外,通知还规定,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3%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该意见将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价公示三个月内不得调高。

       ■首套房首付最低30%,二套房首付不低于50%。

       ■二套房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暂停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90平方米以上的首套房,公积金贷款不超过总价的70%。

        ■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一户家庭在市区只能新购一套住房

       意见明确,市区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市区新购一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下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规定。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居民家庭签订住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契约)时应书面申明保证所购房屋为本意见施行后新购的唯一住房。

       调整契税和个人所得税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3%税率征收契税。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各级税务部门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

       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苏州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苏州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系统》存量房买卖契约备案时间为准。10月1日前通过《苏州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0月20日前未备案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各商业银行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对有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对不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商业银行,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和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贷款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抓紧制定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政策。

        实施开发项目建设合同申报制度

       为促进房地产开工建设,新开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建设合同申报制度。房地产开发单位取得房地产用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应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合同书》,明确项目开发建设计划、公建配套建设计划,确定项目开工、竣工期限、分期建设计划以及公建配套内容、面积、完成时间,各地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对未履行合同约定内容的,根据合同约定的罚则进行处罚,对超过期限内未开工的土地由政府予以收回。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对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住房总价的70%;对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和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保持不变。

        限制拆零申领规划建设许可

       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管理,限制拆零申领项目工程规划、建设许可,3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0000平方米;项目规模小于30000平方米的,应一次性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房价公示三月内不得调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严格按照明码标价格式要求全部进入商品房预售系统,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公示价格。公示价格三个月内不得调高。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将开发、建设中各种设施、设备费用纳入商品房开发成本,不得价外擅自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

        住建、国土资源、规划、税务、物价和金融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房地产信用管理制度和联动监管工作机制,采取联合执法、综合检查等方式,加大对违规囤地、闲置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

        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规范房产经纪收费行为。房产经纪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屋买卖代理并收取房屋买卖代理费的,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肢解项目、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

        加快2010年度城区建设供应廉租住房400套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2500套的工程进度,确保今年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能及时配租到廉租住房、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能及时购买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

        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尽快开工建设城区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建设住房1489套、9.3万平方米,首期工程确保城市低收入无房家庭能配租到公共租赁住房。

        今年36个城中村实施改造

        加大危旧房解危改造、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老街巷综合整治、城中村(无地队)改造工程的实施力度,使居民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2010年,全面实施36个城中村改造整治计划,完成拆迁面积77万平方米、综合整治面积5万平方米;完成32.5万平方米的危旧房解危改造任务,改变目前城区土地供应过少、部分地区城市景观较差的局面。

 

以上新闻来源搜房网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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