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个税还按老规矩来
近日,国内有媒体于本月13日发布题为《年终奖个税计税方式将修改避免多发1元多缴2万》的文章,然而很快遭到了国税总局的否定。昨天记者就此事向苏州地税局进行了核实。
近日某媒体《年终奖个税计税方式将修改避免多发1元多缴2万》的报道引发热议,文中称,“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并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中提供了两种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并新增一个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税率表。总体来说,全年一次性奖金要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
不过,昨天国税总局的一纸公告却完全否定了这种说法。昨天下午,国税总局网站上专门对此事发布了一条澄清公告,公告表示:“近日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并做解读。该文及解读内容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了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从未发过该文件及解读稿,此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国家税务总局将依法行使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的权力”。
对此,昨天记者向苏州地税局进行了核实,苏州地税局相关人员表示,近日确实没有接到过任何所谓的“47号公告”,目前,年终奖仍按国税总局“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即“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
如果在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则可将年终奖金额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数,按上述办法确定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举例来说(以下均按照现行的个税法相关规定计算),2010年12月31日,李某取得当年的全年度一次性年终奖14400元,当月其工资为2100元,就直接将一次性奖金(年终奖)额除以12,得到商数为1200元,对应目前使用的税率表,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4400×10%-25=1415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100-2000)×5%=5元,最后李某合计应纳个税=1415+5=1420元。
如果李某当月工资为1900元,费用扣除额2000元与工资的差额为100元,年终奖减去这个差额后的余额为14300元,除以12等于1191.67元,对照税率表,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其年终奖应纳个税额=[14400-(2000-1900)]×10%-25=1405元。
苏州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到目前为止,年终奖的计算方式依然按上述方法进行,但由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于9月1日起实行,从下个月起,所用各含税级距、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也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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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声明:从未发布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据新华社国家税务总局15日发布声明称,近日,有人盗用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并作解读,该文及解读内容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了纳税人。税务总局表示,税务总局从未发过该文件及解读稿,此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税务总局将依法行使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的权力。
来源:姑苏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