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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解读:年终奖个税分12个月征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那么,新税法与原税法究竟如何衔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13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题一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衔接?

        新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讲,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说。

        举例来看,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这位负责人说,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 -105=2295元。

问题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衔接?

        新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这位负责人介绍,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第一,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第二,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原税法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第三,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第四,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税法规定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 ”这位负责人说。

        举例来看,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注: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后四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2011年前 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2011后 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问题三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

        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 (简称 “涉外人员”),在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原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

     “这次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每月提高到3500元每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每月调整为1300元每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每月不变。 ”这位负责人说。

延伸>>>

旧标准速算扣除数“惹祸”       年终奖多1元个税多缴2万

        据 《广州日报》今年初有媒体报道,年终奖越多税后的钱反而越少,甚至多发1元,个税却要多缴2万多元的情况 (当时的计算还采用9级的旧标准)。

        比如陈女士去年获得的年终奖为24000元,扣除税收后,最后拿到手的钱为21625元;王女士去年的年终奖为25000元,比陈女士多1000元,扣除税收后,最后拿到手的钱只有21375元,比陈女士反而少250元。

        又如张总的年终奖为48万元,算出的应纳税额为118625元,最终税后收入为36.1375万元。李总的年终奖为48.0001万元,应纳税额为140625.3元,最终税后收入为33.9376万元,反而比张总少了2.1999万元。

        国税总局认为,这个计算结果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基本原则,也打击了人民群众努力实现劳动致富的积极性。

        国家税务总局解释,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实质是一个数学问题,问题出在税率表中的“速算扣除数”。由于速算扣除数是根据税率表计算出来的,不同的税率表可以计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数,因此不同的速算扣除数是与其相对应的税率表配套使用的。

 

来源:城市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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