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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明年4月施行保障性住房细则 满5年可上市

        昨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其网站全文公布了刚刚出台的《苏州市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该细则明确: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上市交易进行产权转让。出让方应将超出原购买价格差价收益的50%上交政府。该细则将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上市交易”形式有哪几种?

        细则规定,可上市交易的保障性住房是指苏州市区包含平江、沧浪、金阊三个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按政府优惠政策在市区范围内购买的住房。所谓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包括住房的买卖、继承、赠与、抵押、抵债、变更性质等处分住房产权的行为。

差价收益50%上交政府

        细则明确,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对所购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购房人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回购转让所产生的税费,按相关规定双方各自承担。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上市交易时政府可根据房源、价格等因素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政府回购。实行政府回购的,回购交易价格为原购买住房时的房价款和政府回购核准价格与原购买住房时价格的50%的差价收益款,住房产权转让给政府。

        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上市交易进行产权转让。出让方应将超出原购买价格的差价收益的50%上交政府。交纳差价收益后,受让的住房为一般存量住房。差价收益为本次住房转让的交易价格减去原购买住房时的价格。住房转让交易价格应当包含阁楼、自行车库的交易价格。差价收益纳入政府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交易前先退回政府补贴款

        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确需上市交易的,需全额退回政府补贴款。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上市交易时必须退回50%的政府补贴款。退回政府补贴款后,方可办理住房产权转移手续。对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需要上市交易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存量住房的一般交易价格,定期制订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各地段的交易指导价格和政府回购指导价格。对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交易指导价格的,按指导价格计算差价收益。对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回购指导价格的,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按申报的交易价格实行政府回购。

        细则同时还对保障性住房的继承、赠与、夫妻离异后的产权变更等进行了具体的说明。细则同时明确: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中,交易双方和中介机构应当提交真实材料和真实交易价格。申请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因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重新造成住房困难。

易程序

1、提申请、领表格

        出让方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交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契税完税凭证、现存量住房买卖意向性协议等材料;领取《苏州市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申请书》、《苏州市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核准表》,并按要求如实填报。

2、资料审查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出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实行政府回购;确认是否同意上市交易;确认向政府交纳差价收益的金额和交纳方式;签署核准意见。

3、交表、产权转移

        出让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提交《苏州市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核准表》等相关资料。

        对以继承、赠与、抵债等形式处分住房产权且不进行交易资金托管的,按规定应当交纳差价收益的必须先行交纳差价收益。凭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准的《苏州市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核准表》、出具的收款凭据,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按一般存量住房的程序办理住房产权转移手续。

        对实行政府回购的,确认回购交易(含阁楼、自行车库)价格。出让方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另行签订《苏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办理住房产权转移手续。

4、资金托管

        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交易资金按有关规定进行托管。按规定应交纳但尚未交纳差价收益的,应当在《苏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申请表》的“支取人(卖方)”栏填写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及其专用帐户。

5、资金划转

        按规定应交纳但尚未交纳差价收益的,交易完成后,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将资金托管全额划转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出具收款凭据。

6、资金结算

        出让方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进行资金结算。实际交易价格高于申报价格的按实际交易价格进行资金结算。向政府交纳差价收益款后领取个人应收款,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出具收款凭据。

 

 

以上新闻来源: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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