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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新规 精装修金额计入“购房款”

        10月16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自10月20日起,调整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此次调整内容共有两项,分别涉及“共同买受人”和“精装修住房贷款”。

        据了解,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原规定的住房共同买受人包括买受人的配偶、买受人的父母(含公、婆或岳父、母)或者买受人的一名子女(含配偶),但每笔贷款的共有人至多不超过上、下两代以内的四人。现调整为:住房共同买受人包括买受人的配偶、买受人的父母(含公、婆或岳父、母)和买受人的子女(含配偶),不再限定一名子女,但共同借款人仅为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含配偶)和父母(含公、婆或岳父、母)。

        此外,职工办理精装修住房公积金贷款,原规定精装修住房贷款额度计算中“购房款”金额的确定,等于实际购房金额减去精装修金额。现调整为:精装修金额在购房合同中载明并计入住房总价款,在额度计算中“购房款”金额不需要再扣减精装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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