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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2016年1月15日起实施

苏报讯(记者 天笑)《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及计分标准(以下简称《办法》)昨天正式公布,并将从明年1月15日起施行。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我市将对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根据其个人情况、诚信记录、实际贡献和社会融合度等,将其转化为相应分值,分值达到标准后可以享受相应的户籍准入、子女入学、子女参加苏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公共服务待遇。

据统计,2014年底苏州市流动人口实有登记数698.9万,超过户籍人口总数。近年来苏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和居住证制度的实施,在全国、全省始终保持领先态势,推动流动人口更稳定有序地融入苏州。2014年起,苏州市启动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建设工作。《办法》经多次修改完善,并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公布。

《办法》规定,市区(包括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和高新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在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持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经本人申请后可纳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积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构成。其中基础分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包括计划生育情况、发明创造、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公共卫生六项内容,扣减分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法犯罪、失信行为三项内容(详见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www.zfxxgk.suzhou.gov.cn)。

在最受关注的“户籍准入”方面,《办法》规定运用积分管理的方式,对在本市稳定居住、缴纳社保、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的申请人,开设户籍准入途径,科学设置一定指标数,由高到低对积分排名在指标数内的流动人口准予直接入户。

《办法》还对入学、入医作出详细规定。积分入学根据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可供学位数,分学校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安排适龄儿童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流动人口子女在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根据每年入学指标数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平衡情况,可首次申请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已参加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的不受影响。

积分管理一问一答

问:如果今年申请了积分户籍准入,结果没有获得准入卡,明年是否还要重新申请?

答:申请人第二年可能有变数,或增加新的加减分因素,第二年须重新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问:流动人口子女当年已办理积分入学申请,还需要再申请积分入医吗?

答:是的。流动人口首次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均需在规定申请时限内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问:关于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原有的“三稳定”政策仍有效吗?

答:不再适用。2016年实施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后,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问: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后,其子女是否都能就读公办学校?

答: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是否能就读公办学校,要根据流动人口积分排名和公办学校所能提供的学位数而定。

问: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进入不同公办学校,其分值要求是否相同?

答:不一定。各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是分镇(街道)、分学校对申请人的积分情况按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不同的区、镇(街道)、学校提供学位数不一定相同。

问:经积分排名未能进入所申请的公办学校就读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怎样入学?

答:由各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向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其他学校的空余学位情况,按积分顺序对其进行调剂。如无空余学位或不服从调剂的可选择就读民办学校或回原户籍所在地就读。

问:在我市已购买住房并取得房产证的流动人口,是否需要为其子女参加积分入学申请?

答:流动人口于当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开始前取得住宅房房产证(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土地证,并实际居住,且符合《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对房屋相关要求的流动人口不再参加积分入学申请,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准就近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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